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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为纲 推动湖北风景名胜区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


将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促进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今后要采取哪些举措,确保《条例》贯彻执行。本报记者专访了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昌海。

据李昌海介绍,湖北是风景名胜资源大省,目前共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8处,数量排全国第13位;省级风景名胜区27处。风景名胜区总面积6393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4%。作为综合性的社会管理工作,全省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以及职责主体不尽统一:有的是一级政府;有的为隶属上级政府组成部门;有的甚至“名存实亡”……风景名胜区管理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以及政企不分、以企代政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出台就是要理顺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机制,强化政府监管力度,厘清相关部门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有效解决多头执法、碎片化管理等问题。

李昌海说,贯彻《条例》先要在思想上得到落实——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正确认识、处理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发展的关系,自觉担当起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的责任,提升风景区规划建设管理品质,提升湖北省风景名胜区在全国的影响力。具体来说,他认为要做好四方面工作。

首先,要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李昌海表示,充分利用媒体工具,广泛深入宣传《条例》,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充分知晓风景名胜区的内涵,了解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法定程序,共同关注风景名胜资源的发掘、保护和有序利用,支持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集中举办《条例》宣传贯彻班,组织各地政府领导和管理机构人员学习。

其次,聚焦突出问题,夯实发展基础。一是要理顺管理机制。《条例》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设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统一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根据《条例》要求,统一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明确职责和义务,直接对地方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是提高规划水平。要高水平的规划作为建设管理依据,做到“没有规划的不建设,已规划的严格按规划实施”。今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情况全面督察。三是严格规范执法。《条例》对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机构的法定职责有明确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制止违法行为、违法建设活动的执法权,有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权,有对景区资源保护的监督权,有对游览活动、特许经营等方面的管理权,也有设置景区标识、完善公共设施、保障景区安全的责任。

再其次,加大保护力度,实现永续利用。一是开展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估。《条例》规定,对符合要求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督促和指导所在地政府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组织开展全省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估并编制报告,作为指导工作依据。二是规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能。《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深化,明确了重点保护内容和管理要求。三是严格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对高等级公路、铁路、机场、水库及宾馆、酒店等重大项目核准。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所在地市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四是加强风景名胜区活动管理。《条例》规定了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以及经管理机构审批和严格监管,可开展具有特色的文化、展览、商业和影视拍摄等活动。

最后,提升管理水平,打造荆楚名片。一是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状况、各类建设活动的开展进行动态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立全省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尽快确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边界矢量坐标,在全省“一张图”上落点落位和对接。二是完善风景名胜区服务设施。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完善各类设施,强化精品意识,提升设施品质。三是做好安全保障。要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安全设施建设,设立安全标识,定期维护设施安全运营。制定科学的游客容量控制方案,并制定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四是规范门票和特许经营管理。门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内经营项目一律由管理机构采取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并签订协议,以加强对经营质量、规模和价格管理。经营者应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五是鼓励公众参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共同缔造”理念,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组织参与到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中来。


摘自 《中国建设报》

本报记者 赵君利 柯善北 通讯员 樊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