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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管理需“三思”

来源: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

风景名胜区,或如西子般秀外慧中,或如长城般伟岸威严,既有意境,更有情怀。对于迈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当下而言,风景名胜区更是万里疆域的生态保险箱、是亿万人民的文化传播台、是未来绿色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催化剂、是民生与自然和谐绿色发展的金饭碗。

细化标准 确保有力保护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幸福指数之一。风景名胜区工作将资源保护作为最优先级任务,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高度一致。对风景名胜区工作者来说,抓好生态资源保护工作是天职,抓不好则是失职。

《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活动”,如有发生则采取“恢复原状、限期拆除、没收非法所得并处50万至100万元数额的罚款”。然而,实际工作却有诸多客观情况难以一言蔽之。比如,诸多山岳型风景名胜区在设立前,普遍存在基础设施缺失、产业发展滞后等实际情况,原住民普遍采取开山采石、开荒种植的方式发展经济和自给自足,上述“禁止行为”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合理合法”。随着风景名胜事业不断发展和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入,当事各方在主观上虽能达成珍惜资源、保护生态的共识,然而在客观操作层面依然面临依据缺失、标准模糊、保障不力等不利因素,致使严格保护缺乏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容不得丝毫犹豫。当前急需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损坏赔偿制度,确保不让生态保护的“老实人”吃亏,进一步细化生态补偿标准,畅通资金保障渠道,确保风景名胜区原住民的权益落到实处,共建共享生态文明成果。

完善措施 确保有效利用

《风景名胜区条例》指出,“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开展有益健康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目前,开展风景名胜区利用工作的主体各不相同,管理机构、国有企业及招商引资的民营企业皆有之,风景名胜区业主是否具备开发利用能力、能否严格遵循“永续利用”原则、业主与原住民之间利益共享模式是否合理等问题需要认真审视。

笔者所在的重庆万州“山半城,水伴城,半城山水,山水伴城”,特有的“高峡平湖”景观在三峡库区享誉盛名,每年都吸引大量国内外游客前来。距离城区70公里的潭獐峡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以来,资源保护工作成效显著。但受制于政府财力等客观因素,潭獐峡风景名胜区长期处于“养在深闺人未识”的状态,风景名胜区发展利用水平距离民众期盼尚存差距,不能为全域旅游和三峡库区深度游提供有力支撑。如何将地处偏远的风景名胜区发展融入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三农工作中去,注重风景名胜区发展与建设美丽中国美丽乡村结合;如何创新风景名胜区发展模式,寻求建立有效供给的具体措施,合理分配风景名胜区业主与原住民利益等问题,都是需要管理机构深入研究的事项。

要建立完善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及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等措施办法,有效提升风景名胜区发展活力,推动风景名胜区多元化发展,规范风景名胜区发展秩序,坚决杜绝风景名胜区原住民“抱着金饭碗讨饭”情况的发生,确保风景名胜区既山清水秀、鸟语花香,又安居乐业、全面小康。

理清权责 确保有度管理

《风景名胜区条例》指出,“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对此规定的理解,各地政府部门不尽相同。

重庆目前7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对应着9个管理机构(缙云山风景名胜区设3个管理机构)。这些管理机构在管理体制、编制级别、职能职责等方面不尽相同——主管部门分散;行政编制与参公事业编制并存;行政级别从正科级到正处级不等;具体职能职责各不相同。全国涉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44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设置的复杂程度可见一斑。

笔者认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权责不清势必影响管理效能。能否按规定抓好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工作,取决于管理者及其管理手段。应定期组织风景名胜区业务培训,深入开展政策法规解读和学术理论交流,使风景名胜区管理者的理论素养和工作能力得到提升。与此同时,统一管理好风景名胜区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统一协调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完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职能职责,进一步明确管理工具“这把尺子的长度和刻度”。


来源:中国建设报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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