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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来源:多彩贵州网

近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贵州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贵州省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

《办法》由六章四十条组成,分别为总则、旅游资源分类及等级评定管理、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组织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办法》明确,旅游资源涵盖贵州省各级各类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湿地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水利风景区、传统村落、山地户外运动赛事、生态体育公园、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红色旅游景区、温泉景区,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在旅游资源分类和等级评定上,《办法》明确,建立旅游资源动态更新机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按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5A、4A、3A、2A、1A级。旅游度假区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2个等级。要求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并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

在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管理上,《办法》明确,旅游资源开发必须符合功能区定位,应保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注重自然景观和民俗文化相协调,坚持精品发展战略。旅游区内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居民住房及其他建筑应依法依规改造或者逐步拆迁。避免低档次、低水平重复建设景区景点。

此外,将加强对山地旅游资源、特色民族村寨、民俗风情、民族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温泉康养小镇、水文化遗产等特色优质旅游资源的规划管理,倡导低碳旅游。并公开服务项目、营业时间及收费标准,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得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

《办法》规定,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对旅游资源资产进行评估,通过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出让,且期限一次性签订不宜超过20年。对擅自进行违规建设,造成旅游资源和环境严重破坏,或因对环境保护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将中止出让合同。

《办法》还规定,各级旅游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旅游资源的管理,各旅游资源经营单位必须履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发生破坏旅游资源事件的,所在地旅游部门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未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行严肃追究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