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观点 | 正确认识风景名胜区定位,科学构建中国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
来源:中国风景园林学会
2018年12月23日,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地研讨会在北京顺利召开。会议旨在落实十九大关于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的要求,深入探讨风景名胜区的性质、价值、功能和使命,以及风景名胜区在中国自然保护地体系中定位。本文将部分专家观点择录如下: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风景园林学会名誉理事长 孟兆祯
在改革开放40周年,国家进入深化改革开放的时期,大家关心我国自然和文化遗产,讨论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地保护问题,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也是非常难得的。这让我想起40年以前,上世纪八十年代那段激情燃烧的岁月。今天,我将点滴回忆,告诉大家,供参考。
我在清华大学学习的是建筑学和城市规划,接触到风景名胜区和风景园林学科,我觉得很幸运。1965年,我毕业到国家建委工作。1978年,是一个转折期,国家开始改革开放、拔乱反正,并展开了真理标准大讨论。那时候我42岁了。当年,有两件事情对我印象很深。一个是国务院召开的城市工作会议。在会议筹备过程中,我听见专家们提到峨眉山、黄山、泰山,还有很多地方(即风景名胜区)非常重要,但在我国没有部门归口管理,地方上想汇报、想反映情况不知道怎么做?我当时想,这个事情国家应该有人管,应该有个部门来管。另一个是在山东召开的园林工作会议,会上专家们谈了很多园林发展情况,谈到中国园林是世界三大园林体系之一,但是我们过去的园林,是被批判的,是不行的。名山大川被认为是供玩的,没有什么价值。在会上,我也知道了风景名胜区是我国很重要的一类资源。
后来,国家机构进行调整,开始组建国家城建总局。如果设立一个园林部门,上面的问题能不能解决呢?当时我这样想。该部门一方面搞国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和管理,另一方面搞国家名山大川(风景名胜区)管理。没想到,过了一年,也就是1979年,这个愿望就实现了。国家城建总局成立后,决定组建园林局,组建园林局的工作正好落在我的身上。
部门成立后,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调研,来弄清楚风景名胜区到底有什么问题?结果又听到了更多的问题反应,包括没人、没钱、没权、也没法规等。当时的园林局工作有两大任务,一个是抓风景名胜区,当时叫风景资源,要对我国自然和文化资源的保护。一个是抓城市园林绿化。我们边学边干,不懂就到基层调查,向专家咨询,借鉴美国、日本的经验等。我很赞同国家领导人讲的,要深化改革,要扩大开放,要努力,要有魄力,要有勇气,要有胆量,要有责任心,要去钻研,要与中央保持一致。这些都可以很好地指导我们的工作。
向国外学了,开会调研了,我们就把掌握的情况,以国家城建总局的名议向国务院做了汇报,包括现实状况,存在问题,建议怎么做等。很幸运,国务院同意了报告,这就有了后来风景名胜区管理体系的建立。第一步,1979年发通知,组织了第一批国家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当时全国报了70多个。我们请专家研究,哪些符合咱们的要求,可以代表中国的传统和中国的文化,代表性到底有多少?经过反复讨论,并提请国务院审定。1982年,国务院下文批了第一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这就是我们风景名胜区的来源。当时是没有人管。我们胆大妄为,承担了这个担子,做了而且也做成了。此后,进一步研究资源怎么管理,建立管理体制、制定管理条例等,到1985年,资源管理、申报制度等就陆续制定出来了。这是过去走过的路。那么,新时代怎么改革、怎么深化,这是对我们新的考验。
我再谈谈对美国国家公园的理解。大概1981年,我们请美国国家公园相关负责人到中国访问。1982年,我们组了一个团到美国访问。1983年,又应邀请到美国重点考查了一个月,全面了解国家公园相关情况。早先,美国也没有国家公园,也是没有人管的状态。如黄石公园,最初无人管,很多老百姓和专家,通过议员和议会反应,国家应该进行管理。可是谁来管呢,美国军队、边上的部队管了一段时间,部队不懂,管不好。后来,改成了林业部门,林业部门管了几年还是不行,拖了20年多年。1916年,正式成立美国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这样才纳入了正规的管理,这就是美国国家公园的历史。到现在为止,美国国家公园体系很完整了。国家公园不是一个独立公园的概念,还有很多,如国家战场、国家历史建筑等都属于国家公园,它是一个体系,不是一个简单的什么自然地区,不是一个森林或者湖,或者草原。这些对我们了解国家公园有参考,但不要照抄。还有日本、德国的经验我们也可以学习。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我们要搞地更加科学,更加有魄力,更好地解决我们的矛盾和问题。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秘书长 贾建中
今天这个会开得很有意义,是对风景名胜区再认识的过程,也是基于多年的工作积累,探讨如何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好地做好风景名胜区工作,这将对未来风景名胜区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有专家说,风景名胜区的地位在改革中不能降低,风景名胜区功能也不能弱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措施更不能减少,不能把它等同于一般性的什么公园,大家都为此担心。
现有保护地中不少是由不同部门设立的,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不是某个部门设立的,二者均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家对这个问题未必都清楚的。我们不能把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护地当成是某个部门设立的,把不同水平上的类型混合在一起,这也不是科学的态度,不利于保护中国的传统文化和突出保护地的中国特色,需要我们有正确认识。前面有专家说自然公园是小众的概念,日本也仅把它作为一个地方级的管理类型,与我国的国家保护地体系不在一个等级上,所以也不建议使用这个概念。
中国保护地体系如果包含四个类型,第一类是国家公园,这是最高的层次,从保护管理要求上是最严格的。第二类是自然保护区,是在科学意义上建立起来的自然保护地,这种保护要求也很严格,不能降低管理目标,概念更不能混淆。第三类是中国特色风景名胜区,它既不是纯自然类型保护区或公园。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且在中国大地上存在了几千年,也有成功的现代管理经验,这在其他保护地不是都具备的。第四类可由其余的自然保护地组成。
从保护意义上看,风景名胜区保护的严格程度与自然保护区有异曲同工之妙,只是保护对象存在差别,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以自然保护为主,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是自然风景和文化资源,二者保护的重要性同样应受到重视而不能轻视。所以,风景名胜区应该和自然保护区放在同一个保护类型的平台上。其他的保护地,适合作为风景名胜区的可列为风景名胜区,适合作为自然保护区的则可列入自然保护区。比如一些文化价值和观赏价值很高的,可以纳入风景名胜区类,一些自然保护价值很高的可纳入自然保护区。第四类是其他保护地,或称其他生态功能区,保护要求不同于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可相应降低,管理方式和模式适当放开等。我们应站在国家利益高度,用科学的态度、法律的眼光、全局的视角来正确认识保护地体系和保护区类型,保持国家法定保护地的保护管理级别不降低,保护措施不减少,保护功能不弱化。
各类保护地并不是简单的自然保护等级关系,我们应该重视考虑保护地的综合保护等级。国家公园在第一等级,实施最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可以是第二等级,二者在同一综合保护等级;其他类型主要在第三等级。重视保护地的综合保护等级,有利于科学确定自然保护地体系类别,保护法定的保护地秩序,维护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符合我国新时代发展的总方向。
本文专家观点根据现场发言录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