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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发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通知

来源: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报省政府同意,浙江省林业局近日就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事项,以“浙林保〔2019〕97号”文件的形式,下发了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一、明确委托事项

(一)位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开发边界(或城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二)需单独出具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二、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和内容

(一)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材料中规划依据由项目业主提供改由林业主管部门自行提取,申请材料由四项减为三项,即申请报告、拟建项目选址方案、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报告中附专家审查意见)。

(二)根据有关规定,拟建项目选址论证方案包括五方面内容(项目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他基础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简化材料:

1、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详细规划中没有布局方案的,需提供项目对风景名胜区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它基础资料、项目用地红线图三项。

2、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详细规划中有布局方案的,仅需提供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项目用地红线图两项。

3、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的改建、复建类重大建设项目,仅需提供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他基础资料。

三、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

(一)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直接管理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征求符合一并办理条件的,予以一并办理。

(三)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调整内容涉及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内容的,省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召开详细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活动选址方案专家论证会。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活动,不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可依法办理。

 1、没有纳入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自然灾害修复、国防建设等特殊类项目及符合专项规划的交通、电力、通讯等国家或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上报稿)并征求国家层面专家无异议的改建、复建类项目。

 3、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总体规划中没有明确建设项目控制指标,但符合景点设计方案的项目。

 4、项目地点位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三级保护区内,其用地面积、建设地点等确需调整,但不改变土地性质、不增加建设规模的项目。

四、进一步完善办事制度

(一)内部联审。风景名胜区与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其他保护地重叠交叉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活动,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实行内部联审。

(二)并联办理。穿越风景名胜区(部分建设活动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电力、通讯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与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两个事项并联办理。

(三)专人办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直接管理的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专人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活动审批办理,负责与相关单位和专家沟通协调,变项目业主跑为管理机构协助跑。

(四)线上办理。投资类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事项在浙江政务网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2.0)运行。

该通知最后明确指出,“本文件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