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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印发《关于科学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

来源:重庆日报

近日,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科学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区县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科学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科学建立我市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之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保护自然、服务人民、永续发展为目标,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建立分类科学、布局合理、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确保全市重要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系统性保护,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推动“一区两群”协调发展,筑牢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

2020年年底前,优化整合现有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各类自然保护地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到2025年,争取国家批准在渝设立国家公园,各类自然保护地完成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和勘界立标,基本建成自然保护地体系框架。到2035年,自然保护地管理达到全国先进水平,自然保护地占全市辖区面积18%以上。

二、分类设立自然保护地

(一)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委托第三方专家团队开展以生物多样性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对象评估调查,对全市自然生态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开展现有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和新设立自然保护地。按照保护区域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进行梳理归类,科学确定自然保护地类型及规模,逐步健全全市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积极创建国家公园。突出国家公园在保护最珍贵、最重要和最具有国家形象代表的生物多样性集中分布中的主导地位,以及在自然保护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积极研究我市国家公园的空间布局和设立方案,争取在长江三峡、大巴山等生态区位重要、生物多样性集中、生态保护价值较大的区域创建国家公园。国家公园建立后,在相同区域一律不再保留或设立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

(三)着力强化自然保护区基础地位。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按程序报国家批准后,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他具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较大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报市政府批准后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对自然保护区实施严格管控管理,强化其在自然生态保护方面的基础作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安全,维持和恢复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及栖息环境。

(四)着力提升自然公园生态服务功能。将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并可持续利用的区域,按相关规定报国家或市政府批准设立为自然公园。自然公园分为风景名胜、森林、湿地、地质等多种类型,既要保育自然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地质地貌景观多样性,更要发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人民提供优质生态产品。

三、优化整合现有自然保护地

(五)明确优化整合原则。以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为原则,遵从保护面积不减少、保护强度不降低、保护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对现有220个自然保护地进行优化整合,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区划不科学、保护对象不精准、各类空间重叠、原住居民过多等问题。优先保留国家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其余自然保护地按照同级别保护强度优先、不同级别低级别服从高级别的原则进行优化整合,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套机构、一块牌子。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的区域,根据生物多样性评估结果整合到相应类型的自然保护地。

(六)建立评估指标体系。根据全市自然保护地现状,设立自然景观、生态系统、原生植被、生物多样性、特定保护对象以及影响因素等指标,分别确定等级和权重分值,形成科学的评价体系。根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不同自然保护地类型分别提出设立分值标准,形成以自然保护对象为目标的评估调查报告,作为确定各类自然保护地保留、晋(降)级、调整、退出等优化整合措施的支撑依据。

(七)依法依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自然保护对象评估调查报告,按照有关要求将保护价值低的建制城镇、老场镇、行政村或人口密集区域、社区民生设施等调整出自然保护地范围。结合精准扶贫、生态扶贫,对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住居民有序实施生态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可以设立过渡期,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但不能再扩大发展。依法清理整治探矿采矿、水电开发、工业建设等项目,通过分类处置方式有序退出。

(八)分类有序推进优化整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部保留,总面积和核心保护区面积原则上不减少。市级自然保护区基本保留,个别经评估确实没有保护对象或保护价值低的调整为自然公园,符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设立标准的按程序启动晋级申报工作。县级自然保护区根据评估调查报告实事求是优化调整,符合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予以保留并按程序晋升为市级自然保护区,确实没有保护对象或保护价值低的调整为自然公园。现有各类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等根据评估调查报告开展优化整合或调整退出,合理设立自然公园类型,符合自然保护区设立标准的,按程序设立为市级自然保护区。

(九)规范调整功能区范围并勘界立标。根据国家关于自然保护地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相关规定开展调整工作。自然保护地面积、范围、功能区等发生变化的,重新编制或修改总体规划,按程序报批。积极开展自然保护地勘界定标并建立矢量数据库,与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在重要地段、重要部位设立界桩和标识牌。按照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纠正因技术原因引起的数据、图件与现地不符等问题。

四、积极稳妥新设立一批自然保护地

(十)科学精准设立自然保护地。结合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范围,对全市其他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系统脆弱、自然资源价值较高但尚未纳入现有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区域一并开展评估调查,合理确定新设立一批自然保护地,纳入全市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适时启动自然保护地设立申报工作,逐步扩大全市自然保护地规模。新设立自然保护地时要科学规划、精准保护,防止与原住居民生产生活、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产生新的矛盾冲突。

五、着力优化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

(十一)理顺管理体制。结合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监管体制改革,理顺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职能,落实自然保护地设立、晋(降)级、调整和退出要求,细化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政策、制度和标准,实行全过程统一管理。

(十二)分级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国家批准设立,由市林业局负责监督管理,明确承担管理事务的机构和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承担自然保护区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各类自然公园(按权限由国家批准设立除外)由市政府批准设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承担管理事务的机构和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要厘清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与属地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在监督管理、生态保护、社区发展等方面的职能职责。

(十三)实行分区管控。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既严格保护又便于基层操作,合理划分功能区,实行差别化管控。对自然保护区,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结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分类分区制定管理规范。

(十四)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规定,以每个自然保护地为独立的登记单元,清晰界定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边界,明确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种类、面积和权属性质,逐步落实自然保护地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代行主体与权利内容,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协议管理。

六、创新自然保护地建设发展机制

(十五)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对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地,按管理层级,分区分类开展受损自然生态系统修复,建设生态廊道、开展重要栖息地恢复和废弃地修复,依法依规实施退田还林还草和退田还湖还湿。加强保护管理设施建设,建立监测体系,推进自然保育、巡护和监测信息化、智能化。加强管理队伍技术装备配置,逐步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

(十六)创新自然资源使用制度。规范利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全面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原住居民权益。落实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制度,鼓励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探索自然资源所有者参与特许经营收益分配机制。

(十七)探索全民共享机制。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在自然保护地控制区内划定适当区域开展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生态旅游等活动,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公共服务功能。推行参与式社区管理,按照生态保护需求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住居民。建立志愿者服务体系,健全自然保护地社会捐赠制度,充实自然保护地保护力量。

七、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十八)构建监测体系。开展自然保护地资源资产本底调查,摸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现状。加强人类活动、生态过程及生态功能动态监测,构建“天空地一体化”的智能生态监测网络。推进自然保护地生态监测信息化建设,建设大数据平台。加强自然保护地监测数据集成分析和综合应用,组织对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科学评估,定期发布评估结果。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制度。

(十九)强化执法监督。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定期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违反各类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等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受到损害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辖区内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市林业局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市级相关部门履行好自然保护职责。定期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进行督查检查和评价考核,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将评价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二十一)强化法治建设和科技支撑。加快完善自然保护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配套制定相关管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加强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生态修复技术研究,合理安排科研课题和经费,注重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建立重庆市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地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十二)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统筹包括中央基建投资在内的各级财政资金,保障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运行和管理。根据自然保护地的管理面积、保护对象、区域位置、建设任务等分级合理安排保护、运行和管理经费,加大对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地横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建立完善野生动物肇事损害赔偿制度和野生动物伤害保险制度。

(二十三)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挖掘自然保护地工作中出现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各种媒体,提高公众对自然保护地重要作用的认识,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自然保护地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