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营需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鼓励各地根据需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公共营地。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各类空间建设公共营地,提升公共营地建设水平和服务品质。鼓励各地用好相关政策,支持经营性营地项目建设。
《意见》支持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在符合相关规定和规划的前提下,探索支持在转型退出的高尔夫球场、乡村民宿等项目基础上发展露营旅游休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点、环城游憩带、郊野公园、体育公园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划出露营休闲功能区,提供露营服务。
《意见》鼓励城市公园利用空闲地、草坪区或林下空间划定非住宿帐篷区域,供群众休闲活动使用。同时,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根据植物生长周期和特性,制定切实可行的开放时间,建立地块轮换制度,避免植被被过度踩踏,加强植物养护和设施环境维护管理。
《意见》强调,依据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管控要求,进一步完善露营地建设标准,审慎探索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露营地建设和露营旅游。
《意见》强调,经营性营地项目建设应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其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等功能区应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得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
《意见》完善对纳入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营地项目的支持机制。综合运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公共营地、与干线公路连接道路、停车场、厕所、电信、环卫、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水、电、气、排污、垃圾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基本管理维护投入。鼓励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营地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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