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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印发《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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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要求,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维护全省生态安全,经山东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实施《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七个方面内容:

(一)规范有限人为活动准入。落实《指导意见》、142号文要求,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二)强化有限人为活动管控。一是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且无建设活动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管理。二是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岛但有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出具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三是涉及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要求在建设用地用海用岛预审、选址时,附具由设区的市政府出具的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初步认定意见;在报批用地用海用岛时,附具由省政府出具的符合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

三)明确省政府认定意见办理要求。主要明确了省级认定意见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

(四)严格生态保护红线占用审批。不涉及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岛的,由设区的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出具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涉及新增填海造地或新增用岛的,由设区的市政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

(五)妥善处理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历史遗留问题。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矿业权、人工商品林及水电、光伏设施等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要求。规定由设区的市政府对需逐步退出的矿业权等制定退出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备案。

(六)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

(七)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提出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切实担负起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主体责任,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管理。规定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 严禁擅自调整。明确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链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

http://dnr.shandong.gov.cn/zwgk_324/xxgkml/ywdt/tzgg_29303/202301/t20230106_42104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