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管理“护航”!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完成修订
来源:云南网
3月26日,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了修订后的《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大理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护航”。
记者了解到,现行《条例》自1993年施行以来,为大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发挥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此《条例》的修订,旨在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条例适应新时代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的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规定,大理风景名胜区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大理风景名胜区根据资源禀赋、功能定位和利用强度,实行分区保护。分区保护的范围和具体保护要求依据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
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湖泊、河流、瀑布、潭涧、矿泉、温泉、地热资源等,不得围、填、污染、改变泉口。水体必须保持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
此外,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乱扔垃圾,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擅自改动、毁损景区界碑、界桩、标志标牌;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违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栖息地;烧荒、野炊,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或者燃香、烧纸、点烛、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的不符合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污染环境、破坏景观景物、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拆除或者迁出。
为平衡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在大理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大理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自治州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大理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
县(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完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游客安全。及时公布风景名胜区天气、主要景点游客容量、安全、应急以及投诉举报方式等与旅游相关的信息。
大理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景区设施和环境卫生。违反此《条例》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