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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规范社会组织工作的指示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团体标准质量水平与实施应用效能,根据《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决定对已发布满3年的团体标准开展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截至2026年7月,发布满3年的中国风景名胜区团体标准(见附件1)。

 二、复审内容

为提高本次复审工作质量,确保复审结论科学合理,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审查和评估:

(一)协调性:标准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协调一致。

(二)适用性:标准是否随着国家政策变动及社会环境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是否适应相关技术发展,能否满足行业最新需求;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已被淘汰或即将淘汰。

(三)规范性:标准内容是否为本协会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是否遵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等标准编写要求;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

(四)有效性: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引用,是否被采信为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是否得到实施应用或取得了实际效果;是否在保护、安全、管理、服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复审结论认定

(一)继续有效。标准合规适用,在协调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均不存在问题,复审结论认定为“继续有效”。

(二)修订。标准基本适用,但在协调性、规范性、有效性等方面存在需修订情况的,复审结论认定为“全面修订”或“局部修订”。

(三)废止。标准的核心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家产业政策相矛盾,复审结论原则上认定为“废止”。

 四、复审程序

(一)单位自评:标准主编单位组织所有参编单位(见附件3)对照复审内容,完成《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附件2)并加盖公章后提交。主编单位根据参编单位反馈,提出初步复审意见。

(二)专家评审: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组织评审专家组对自评结果进行专业审查,形成复审结论。

(三)结果公示: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对复审结论进行最终复核并公示,复核结果将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材料报送要求

1.请各相关单位如实完整填报相关材料,并于2026年8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纸质原件寄送至协会秘书处或将电子版文件发送至邮箱xxtgzhx@163.com。

2.参编单位逾期不报即视为放弃自评,由主编单位直接形成初步复审意见。

附件:

1.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团体标准复审清单

2.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

3.参编单位名单

关于开展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团体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pdf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