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定
协会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协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协会的业务范围。
协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协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